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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渎职的税务证言.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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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渎职的税务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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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证人的基本特征。第二,证人是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③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言词能否成为证人证言,证人的资格是基本要件。如果证人的资格存在缺陷,其言词就无法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而证人的资格必要条件之一就是了解案件情况。正如有的学者所强调的,证人证言是待证事实的直接感知人或直接体验人在诉讼程序中针对待证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是陈述主体了解案情事实,而了解的唯一途径是对案情的亲自感知、亲自体验。④即一个不了解案情事实,对案情没有亲自感知、亲自体验的人是不能成为证人的。在谷某玩忽职守罪案件中,所有6位证人都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其意思。证人资格的这一要求没有问题。但是否都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值得我们考量。而我们认为,在上述6位证人中,从他们的证词中就可以得知,⑤证人李某等人就明显不具有证人资格,他们的言词就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李某的证言证实:“税收管理员到监管的企业主要检查企业的生产、销售、库存以及财务状况。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省局和市局对其都有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另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应到企业经常实地查看,进行日常监控,主要查看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帐目等,这种情况由科室负责。”两位李某的这些言词只是说明了税收管理员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与文件依据、重点监控企业的监控职责等内容,而并没有证明案件事实。从二李的言词中可以推知他并不知道案件事实,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内容。在另一案件,王某玩忽职守罪案件中,⑥证人曹某、徐某、李某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对案件任何一方面的事实他没有亲身感知和体验,并不了解本案的案情的人,自然是没有证人资格的人,其言词就不成其为证人证言和定案的证据。
对证言内容的要求,有的学者提出,证言必须是以人的感知、体验或经历的客观叙述为原则,其中不应包括证人对具体事实的评论意见或推测内容。⑦证人应当陈述直接感知的事实。对此相关法律文件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也规定,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此,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证人不得使用推测、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也不得对事实发表意见。这可以说是基本的意见证据规则。⑧对照上述证言内容的要求,在谷某玩忽职守罪案件中,司法机关所采用的税务人员的证人证言也存在引用证据的错误。有的证人的言词就是一种评论意见,而非对亲历的具体事实的陈述。本案6位证人的证言,除上述李某的证言明显具有这样的特征之外,邱某以及刑某的言词也同样具有评论性特征。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证人邱某证言证实:“管理员对辖区内的重点税源企业,应该每个月到公司去二次到三次,对重点监控企业至少要十天检查一次,必须要2人或者2人以上才行。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票开具是否属实、账目情况进行日常的监控和检查。鑫丰源公司在我们科的监管范围内,该公司的税务主管员是谷某,张某带领谷某到该公司检查过,但他们没有向其汇报过这个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对这个公司的检查情况。之所以鑫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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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