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人: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总经理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 xxxx 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 xx 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20x x年9月6 日收到贵院已受理 xxx x 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 xx 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首先, xxxx 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 20xx 年 11月1 日的所谓< 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 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 合同书> ,实际上是申请人于 20xx 年6月 17 日交给 xxxx 有限公司,用于< 钢材供应合同书> 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 合同书> 不仅被 xxxx 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申请人与 xxx x 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 20x x年11月18 日签订的< 建筑钢筋供应合同> 中争端解决的条款。其次,申请人与 xxxx 有限公司签订的< 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 条约定: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60 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再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 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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