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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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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比较
[摘要]从法理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最基本生存权而对个人所得免予征税的部分。大部分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标准均体现了这种法理精神,且该标准基本与本国贫困线相当。通过法理分析和与他国比较可知,我国目前2000元的免征额标准已经不低,以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参考基准,从符合法理精神与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看,免征额不宜再提高,应通过对税率结构的调整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生存权
2005~2008年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提高到2000元。但仍有人认为现行的免征额偏低,需要再次提高;也有观点认为目前的免征额已经过高。究竟应如何看待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高低?本文将通过对免征额界定的比较分析对其做出判断。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法理依据
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看,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直接原因是战争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但其能产生、演化并存续下来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所得并不仅是个人通过自身能力所获得的报酬,同时也是市场交易的结果。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市场虽非国家形成,但国家为市场提供了一系列的秩序以保障市场的运作。故而,虽然个人所得作为私有财产其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个人收入的产生又不得不依赖于国家所提供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社会环境,这就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依据。
“没有任何税比所得税更为民主、更富有人性及社会性”,个人所得税作为与“人”直接相关的税种,在立法上体现“根据量能原则,个人所得部分只有超出其个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所需费用始有负担能力,故所得必须减除保障生存之必要费用及意外负担,始得为课税之起征点,此亦为宪法上保障生存权之意旨。”也就是说,维持个人最基本生存权利的生计费用是不被征税的。因此,虽然各国实行不同的课税模式,但是在计算个人应税所得时,都会对总收入进行某些扣除和减免。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法理依据易于理解,关键在于如何对维持最基本生活的生计费用的标准进行判定。长久以来,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争论焦点就在于对维持个人最基本生存权利的生计费用标准的判断不同。那么,什么是生存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中国人权白皮书》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因此,人的基本生存权即可理解为“能在社会上保持作为‘人’的尊严的最低限度的经济的和文化性的生活”。那么,个人所得税中免予征税的最基本的生计费用就应该是维持个人“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所需费用。具体而言,免征额应界定为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包括用于支付食物、衣着、住房等的费用,以及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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