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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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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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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机关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企业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个人也能够投保 。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程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时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使用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企业按下列各款要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根据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使用期间,不管因为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企业均按第四条的要求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出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成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为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企业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 工种 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企业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能够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使用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企业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企业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尤其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企业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时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使用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经过投保单位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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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