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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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医疗安全,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减免各类医疗纠纷, 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 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 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 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 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 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 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 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 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 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 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认真查找事件的
性质、原因, 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切实加以改进, 并按照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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