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协议条款
保险协议的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尤其约定组成。凡包括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纪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协议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根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百分比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百分比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诊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判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一样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百分比不一样时,仅给付其中百分比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此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标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协议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百分比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烧伤或残疾的,不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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