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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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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0404( 颁布时间) 19970501( 实施时间)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1997 年4月4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 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第三章案件的管辖第四章立案与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 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能。第五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市(地)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六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 对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四)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五)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 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 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询问当事人、知情人, 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 (二) 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占地施工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三)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四)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土地监察专员。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加强对土地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素质。土地监察人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 必须佩戴土地监察标志, 出示土地监察证件。第三章案件的管辖第十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第十四条市(地) 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 县级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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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