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根据 2004年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
1、 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 的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 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 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 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备案。
5、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 施工要求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
6、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 单位。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任务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 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程,保障施工安全;
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本项目的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安全教育,提供职工安全生产素质。
2、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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