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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借款协议纠纷案件司法提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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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纠纷案件司法提议书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协议案件尤其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标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署、推行协议和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提议,这些提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确保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协议主体存在缺点是造成协议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协议主体缺点关键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署协议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署的协议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协议,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实难度大。
  提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署协议时必需提供身份证实外,法人、组织签署协议必需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协议载明地址和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关键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协议或担保协议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觉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要求,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提议:提升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署协议时查明对方身份。
  3、协议当事人既未亲自签署协议,亦无委托书。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认可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认可自己签协议,因为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实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提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协议上签字,无法亲自在协议上签字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仍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提议:一是要深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觉问题要立即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协议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案件,信用社推行协议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根据协议的约定推行。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x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担保人是牛xx,协议的签署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终该社在推行协议时,认为翟xx和牛xx是夫妻,因此没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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