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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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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法凭证应该是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发文日期:2009-9-24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私营企业私车公用的一个涉税问题
近日遇到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老板自己有车,公司成立后,没有买车,就一直用老板自己的车,为了能在企业列支该车的相关费用,老板将汽车过户到了公司,但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全年与车辆有关的费用近二十万元,经查有以下几种费用:
1、过路费加油费及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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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ai196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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