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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doc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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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
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发改企业〔 2008 〕

647
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
发展的决定》(穗字〔 2008〕 12 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 ”),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拓展国内外市场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扶持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
地为广州市;
(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外贸型企业须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
1500 万美元以下;
(五)首次购买政府选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
服务项目,签订不少于 1 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
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六)未享受过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资助。
第六条 政府通过统一向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购买
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
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购买出口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年度服务费
总额 30% 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
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二)对购买内贸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年度服务费
总额 30% 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
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元。
(三)对购买现代物流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年度服务
费总额 30%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
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信息办与市财
政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信息办。
1.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扶持企业的类
型;
2.负责组织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服务项目的评选工
作;
3.负责审核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申请;
4.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协助市财政局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6.负责代编电子商务应用资金年度决算。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安排年度电子商务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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