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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阳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之无因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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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中公教育
民法之无因管理制度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 《民法之无因管理制度》 ,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起源于古罗马的 “无因管理制度 ”属于民法中债的章节, 在债的体系中扮演者重要角色,精准地解决了生活中好心人帮他人管理事务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更好的维护了社会秩序, 更加鼓励人们去争当好心人、 善良者。当然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试题的重要考点,也是理解的难点。下面辅助案例来详解介绍这个制度。
无因管理在《民法总则》中的主要条文如下: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
用。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
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张老汉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张老
汉不幸溺水而死, 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 无力照管鱼塘。 张老汉的同村好友老李头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 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 获得收
6 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 1 万元,老李头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 3000元。现老李头要求张老汉的继承人支付 3000 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 万元款项。 根据无因管理制度, 我们能够进行下列分析: (1) 老李头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在张老汉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
的情况下,老李头为了张老汉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 老李头提出支付 3000 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 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总则》规定: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
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 3000 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 应得到偿付 ;而老李头要求平分 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无因管理制度的典型案例理论, 民法考试中也主要涉及这些方面, 也是希望大家能够掌握和理解,并做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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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养殖场贾某在市场上卖鸡蛋,突闻其妻心脏病复发,急忙离去,相邻菜贩陈某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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