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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法规之认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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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秘書長 劉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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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一)「志願服務法」於民國90年1月4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月20日
奉總統令公布施行;全文計有
八章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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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願服務法授權訂定之法規計有七項,分別自
90年4月20日至同年8月10日陸續由內政部會商
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訂頒實施;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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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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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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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案重點內涵
(一)總 則
:整合社會人力資源,發揚志願服務美
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提昇國民生活
素質。(第1條)
:(第2條)
(1)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
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2)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
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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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1)志願服務(內涵):自由抉擇、誠心奉
獻、助人利他、不計報酬、無怨無悔、學
習成長、講求方法、施受互惠、公平正
義、永續經營、增進公益、輔助支援。
(2)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
構、學校、(社團、財團)法人或經政府
立案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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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4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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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府機關)應有之權責:
(1)主管志工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
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第4條第3
項)
(2)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第5條第1
項)
(3)召開志願服務會報。(第5條第1項)
(4)應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
協助。(第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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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第6條)
。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服務項目。(第7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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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第3、4、5項)
(1)運用前備案: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2)運用後備查: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
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備查。
(3)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之章
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
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
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4)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
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
效考核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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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第8條)
。教育訓練包括:(1)基礎訓練,(2)特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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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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