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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若干理论与实践难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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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若干理论与实践难题
——法治中的“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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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人
国家公务员法:公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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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哪些人是公务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72万
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12万5千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99万6千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6万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45万9千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9千
其他机关的部分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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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政党的宪法地位
美国政党没有宪法地位,政党作用在政府产生后中止,随选举结束而结束。
党政分离:政党并不代替政府运作,也不承担政府行为的政治或法律责任。
政党是介于公共和私人之间的社会组织,是否承担宪法义务?是否可不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
政党作为“宪法机构”,不是普通的“国家机构”,有宪法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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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官方宣传案”(1977年)
德国官方机构通过政府资金印发600万份传单,宣传现任政府的好处。
宪政法院:人民意愿必须自下而上形成,宪法机构不得利用官方职权影响大众意愿的形成,为自己做广告。
竞选过程禁止国家机构和政党等同起来,不得利用现有权力维持现有地位,成为“未来政府”。
所有公民都承担着维持国家的代价。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社会资源才能为国家使用。宪法禁止国家在竞选中偏向一边,影响政治集团之间的竞争力量对比。国家机构必须为每个人服务,在竞选中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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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的分类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
综合管理类;
行政执法类;
专业技术类。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目的性不强,只是专业技术类的设置,强调了部分公务员工作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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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职位与非领导职位
《公务员法》第105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领导成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公务员法》第37条第2款)
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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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务员基本分类
(一)政务官与事务官
政务官:总统、首相、州长、市长等,通过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
事务官:高素质、专业化、常任制,不能随便走,通过考试产生。
(二)不同的官,不同的职责
政务官:负责政治决策,直接对民众负责
事务官:负责执行决策,直接对法律负责
(三)不同的官,不同的责任
政务官:主要承担政治责任
事务官:主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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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职位承担政治责任,不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安徽阜阳的***奶粉案件,导致17个孩子死亡,多名孩子畸形,在这个案件中,最后引咎辞职的是两个人,一个是副市长,一个是工商局局长。工商局局长在这个案件中并不是直接责任人,没有直接过错。有直接过错责任的是工商所的两个同志,玩忽职守,导致这起案件的发生。副市长和工商局局长承担的就是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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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领导责任的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1995年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因王宝森案被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那时叫做承担领导责任(现在的政治责任即从以前的领导责任演化发展而来),但陈希同在承担了领导责任后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有直接的过错,负有玩忽职守罪。于是,按照刑法条款,判陈希同玩忽职守罪,这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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