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协议注意事项房产买卖协议权益抵押
抵押权人:
地 址:______
抵押人:____(资料详附表一)
地 址:______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____(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协议:购房__字第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于一九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 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和担保人于 年 月 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协议(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协议)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 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协议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 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刻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给予抵 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推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 接收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协议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协议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收担保人负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 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时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推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以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含本金、利息及其它相关费 用。
“房产买卖协议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和担保人签署之 “房产买卖协议”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 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hkd)
全部已归还(包含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 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 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降低贷款金额,抵押人立即照办。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 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刻生效;惟 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 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使用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十二个月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 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对应利息,抵押人应分 期,自款项贷出日 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含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需在 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和本抵押贷款相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所以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负担偿还之责;
四、全部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 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 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需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假如在中国现时或未来相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含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赔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个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根据要求期数及日期摊还;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需立刻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 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根据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 为止,不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以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要求,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hkd10,)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给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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