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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复习资料资源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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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法
一、概念
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的销售额(石油和天然气) 、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而征收。征收资源税的主要依据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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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注意:
(1)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移做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征收矿区使用费,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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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避免漏税而规定的。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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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税对象
主要是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1、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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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色金属矿原矿。如: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率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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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目与税率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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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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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税办法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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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况下课税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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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如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4)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则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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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