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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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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制定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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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