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规则
编制:综合部
审核:制度委员会
批准:陈亚东
日 期:2013年10月22日
修 改 记 录
序号
修改日期
修改条款内容
修改人
审批人
生效日期
目的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引用文件
无
第四条 定义
:公司设立合同法务部负责公司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合同及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合同及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为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所有对内、外法律事务行为均不得违背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
,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独立履行职责:按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承担工作责任。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法律救济为辅。
第五条 颁布和执行
本制度自二0一三年十月 起执行。
第六条 职责
无
第七条 流程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
、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应当广泛听取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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