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违约的补救办法
1、卖方违反的补救方法
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
,可以撤销;
。
(2)延迟交货
《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
(3)货物与不符
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
;
;
;
,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解除);
。
2、买方违反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规定受领货物。
出现以上情况,应采取哪些补救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
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金;
请求赔偿和解除。
: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买方拒收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不付款,卖方一般无权对买方提出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对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提出支付价金之诉;二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拒绝对付货款,卖方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价金之诉,要求支付货款。
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物权。英国法律规定,当买方不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两种权利: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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