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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销售案例分享5个案例让你秒懂销售中的“无偿”行为怎样定界.docx


文档分类:IT计算机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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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案例分享5个案例让你秒懂销售中的“无偿”行为怎样定界

  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中,无偿的界定是很主要的,无偿赠予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通常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通常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而对于有偿和无偿的概念,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清楚的政策进行界定,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实务中通常根据有利于征管的简便标准处理。
  案例
  案例1:甲企业进行促销活动,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即可无偿取得产品一件。
  案例2:甲企业销售货物100件,销售额为10万元,同时赠予10件同类型货物。
  案例3: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甲乙为关联企业。
  案例4: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甲企业从乙企业购置货物能够享受1%的折扣。
  案例5:甲企业向公益机构赠予自产衣服一批。
  上述案例中,哪个是有偿?哪个是无偿?
  相关文件要求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要求,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置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第四条要求,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予其它单位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十一条要求,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第十四条要求,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个人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它情形。
  简单小结上述文件的含义,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有偿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笔者认为,取得确实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
  案例解析
  在案例1中,企业赠予的产品,取得的经济利益是用户可能会购置企业的产品,而是否购置,何时购置,购置多少,均是未知原因,即赠予样品取得的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
  笔者认为,赠予资产取得不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无偿的概念。无偿销售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在案例2中,企业赠予的货物包含在统一的销售额中,和销售的主商品一起取得了经济利益10万元,这个经济利益是确定的。
  笔者认为,赠予资产取得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有偿销售行为,已经计征了增值税,不需再视同销售。
  在案例3中,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取得的经济利益无确定价值,所以应认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
  在案例4中,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取得了确定的经济利益,即采购折扣的价值,属于有偿销售,根据取得确定的经济利益计征增值税,而不是视同销售。
  在案例5中,企业向公益组织赠予的自产产品,可能会提升企业公信度和取得公众好感,扩大著名度或市场份额,不过这些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应属于无偿的概念,根据视同销售处理。
  所以,应紧紧围绕增值税中无偿和有偿的概念,即是否取得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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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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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