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篇·物权法
背景简述——物权法
【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
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 录
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
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
第一部分 静态视角●物与物权
(一)物权法中的物
【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有。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
属于物
不属于物
有体性
①有物理属性的;
②特殊的权利:股权、债券、票据权利等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可支配性
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如电力、化学气体等
①人力无法支配,如太阳、月亮、星系
②无法独立满足生活需要,如汽车尾气
人的身体之外
脱离了人的身体之外的人体器官
与人形成整体概念的各项身体组织
举例:动产——手机
不动产——建筑物
种类物——大米
特定物——名画
主物——汽车;从物——维修工具
原物——母牛;孳息——小牛
(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
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
(四)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部分 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
与管道2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比较
类别
概念
说明
债权行为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签订合同
①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物权并不必然因为签订合同而生效
物权行为
直接导致物权变化,如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交付或登记
如果合同生效,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办理交付或登记,此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举例1:2015年3月1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三应在2015年4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分析:
①合同何时生效?
解答:2015年3月1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解答:2015年4月24日发生转移。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举例2:2015年6月5日,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为质押从乙公司处拆借资金100万元,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5年6月10日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乙公司占有。
分析:
①签订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属于何种法律行为?
解答:属于债权行为。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②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权何时设立。
解答:质押合同自2015年6月5日生效。质权于2015年6月10日设立。
(1)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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