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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笔记整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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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在诉讼中则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审判或诉讼的实质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活动。离开证据则诉讼机制不正常运行且诉讼目的也不能实现。
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法的宗旨是指证据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证据法律制度①必须遵行宪法,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③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两次重大进化,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指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 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㈢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⒈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⒉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超出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自由心证原则下,英美法系国家的事实认定是由陪审员控制的,所以为了避免陪审员对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发生困难或偏误,证据法律制度重在对证据能力(或证据可采性)的规定,而对证明力较少限制,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大陆法系国家认定案件事实也是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的职责,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注意:公文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派生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源是在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这一制度。主要原因是诉讼结构的变化,由被告证明自己无罪→→→警察、法官、检察官证明被告有罪。
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事前①司法独立,②法官资格限制;事中③无罪推定原则,④审判公开,⑤回避制度,⑥证据裁判原则,⑦补强证据规则,⑧复数主体制度(即合议制),⑨证明标准;事后⑩判决理由制度,⑾事后审查制度。
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古代审判中很重视“五听”,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断定当事人陈述的真伪。
我国近代证据法律制度主要确立了:⒈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⒉无罪推定,⒊直接言词辩论原则,⒋举证责任,⒌证据种类,有被告人自白、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等。
我国现代证据法律制度比较系统,主要特点是:⒈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⒉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⒋举证责任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⑴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⑵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⑶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⑷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适用环境。⑸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或边缘问提
证据是证明的根据和手段,凭借证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证明或反驳某一事实主张的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等等。 证明则是证据被运用的过程和结果。
证明在诉讼中的主要意义:⑴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⑵证明是当事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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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