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浅议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作者: 吴静发布时间: 2010-03-30 15:07:23 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问题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对协议管辖也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对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 重大涉外案件;(二)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从规定看,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主要在于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化程度和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并没有谈到诉讼标的的大小。但目前除了按上述规定确定管辖外, 以争议标的额来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现从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情况,就级别管辖问题谈点看法。一、近三年来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情况三年来, 我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成成倍的下降趋势; 我院受理的二审民商事案件成逐年大幅度上升。 2007 年我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 127 件,审结 115 件; 2008 年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 68件,审结 59件; 2009 年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 52件, 审结 43件。 2009 年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与 2007 年相比下降了近 倍。 2007 年我院受理民商事二审案件 469 件,审结 469 件; 2008 年受理民商事二审案件 606 件,审结 601 件; 2009 年受理民商事二审案件 749 件,审结 674 件。 2008 年受理的二审民商事案件,与 2007 年相比上升了 30 %; 2009 年受理的二审民商事案件,与 2008 年相比上升了 24%;与 2007 年相比上升了 60 %。二、目前级别管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存在的问题 1 、一、二审分工不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在受理一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并未以争议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 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争议标的额的大小不再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分界点, 以争议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也无实际意义, 将这些纠纷以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已经与司法高效理念不相适应。近三年来, 我院受理的二审民商事案件成逐年大幅度上升, 2009 年受理的二审民商事案件,与 2008 年相比上升了 24%;与 2007 年相比上升了 60%。中院、高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偏多, 分散了他们审理二审案件的精力, 二审法院必然就是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不利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从事法律、政策调研,指导司法实践。 2 、不利于两便原则。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基层人民法院( 除武汉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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