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0929( 颁布时间) 19940929( 实施时间)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199 4年9月29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 年9月 29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集第三章优待第四章安置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第四条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的领导, 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第六条各地(市)、县(市、区) 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 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财政、宣传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 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县(市、区)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开展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爱国主义教育, 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 提高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征兵期间,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结合征兵工作集中开展以兵役义务教育为中心的国防教育活动。第二章征集第八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应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要求, 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前发布兵役登记公告, 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 并于兵役登记开始七日前将登记事项通知男性适龄公民。第九条凡男性适龄公民均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领取山西省公民兵役证。年满十九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已进行过兵役登记的, 应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 持山西省公民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男性适龄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 经兵役机关同意,可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核验。任何男性适龄公民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第十条公民应当教育、鼓励和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亲属报名应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适龄公民依法服现役。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和本地区应服现役、免服现役和不得服现役的人员, 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 并对经过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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