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 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重大事故处理办法》、《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乡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指家庭因红白喜事制作的各类宴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所有农村家庭宴席。第四条各行政村、社区,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加强领导, 认真做好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食用卫生。第五条农村家庭宴席实行登记备案、不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对农村厨师实行登记备案、健康检查制度。第六条乡政府承担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 负责开展本辖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登记备案、检查、管理与指导工作,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向区政府报告不安全事件, 参与实施农村食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工作。第七条卫生院应协助乡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工作, 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并对农村家庭宴席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不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对病人进行救治, 协助保护好现场。第八条乡食安办应当对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的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审查厨师健康状况,并且要求菜肴留样保存 24 小时。安排所在队组、社区对加工宴席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第九条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购买原料和食品应保证质量, 不得采购腐败变质、生从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既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 凉菜符合卫生标准, 餐具清洗消毒。第十条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宴席举办者应在 1 个小时内向乡政府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 乡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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