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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融借款协议判决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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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协议判决书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企业担保,和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 6个月。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和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 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全部的经评定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署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它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数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21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万元的不良资产。2021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万元及利息万元转让。今后,经数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2021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万元、利息万元,合计万元。2021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郑州办事处和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2021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21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认可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王振民和三门峡西医药企业借款协议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陕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王振民,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2日,身份证号::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3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西医药企业, 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生于1959年2月27日。
  委托代理人:荆建国,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
  原告王振民诉被告三门峡西医药企业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诉称: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到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借款85万元。
  后部分偿还,下欠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又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经数次催收仍未清偿,形成不良资产。2021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转让。今后,经数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2021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郑州办事处将此债权依法转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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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