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概述
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出口退税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法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及其类型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
例:A企业某月购进固定资产价值200万元,10年折旧期,购进一般性生产资料100万元,卖出商品的销售额为500万元。
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额=500-(200+100)(要将固定资产价值和全部外购生产资料扣除,课税对象仅仅限于消费资料)
收入型增值税:增值额=500-〔200/(10*12)+100〕
生产型增值税:增值额=500-100
第一节 增值税法概述
二、增值税的特点和作用 (P163-164)
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合作
普遍征收 、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税收中性 、税收公平
出口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发票抵扣法、促进相互制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一、征税范围 P164-166
一般情形:在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情形
视同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其他征免税规定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征收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3)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税率征收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4)除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新增)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所有权未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5)自2001年1月1日起,特定的页岩油、再生沥青混凝土、电力、水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自2001年1月1日起利用煤钎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减半征收。
(7)自2001年1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按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8)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9)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无论其销售是否达到规定的销售额,都不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排除情况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如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如建筑安装、医疗服务企业等。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见P167)
(1)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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