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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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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现将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单位
银川市房地产执法支队,法定代表人:郭赪光,职务:队长。
二、执法范围
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房地产管理的日常监察工作。
执法权限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房地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监察。包括开发企业资质、经营销售、房屋交付等。
(三)负责保障住房使用情况监察。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房使用情况监察。
(四)负责房产交易监察。包括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租赁管理。
(五)负责物业管理监察。包括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
(五)负责供热管理监察。对供热单位擅自终止、推迟或停止供暖的等问题的监管及查处。
(六)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监察。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监察。
(七)接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委托期限
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五、委托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设定的种类,以银川市住房和建设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四)受委托单位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责令改正。
(五)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除对受委托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督外,还将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二)《物业管理条例》
(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四)《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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