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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有关“补文书”的几点思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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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补文书”的几点思索

  文章标题:
  在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对湖北省广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乱执法、乱收费和补文书的报道中。片中行政相对人说“她们是执法部门,惹不起,我们敢怒而不敢言,来了就收钱,也不知道是啥钱。”更不可思议的是,当中央台记者拿出现场笔录,问相对人署名的事,相对人立刻回复:“这不是我签的字,是她们签的”,并当场写下自己的名字,经查对字迹确实不是行政相对人自己签的。当记者采访该市局的副局长时,这位副局长说“这个现场笔录是以后补的。”我观看此片后,心情很沉重,久久地不能平静,大约是因为同是“质监人”的缘故吧。由此引发我对“补文书”的几点思索:
  一、“补文书”之说的成因
  我们全部知道,行政执法案卷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结束整个过程的真实的原始统计。行政执法案卷包含多个文书,如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登记封存通知书、案件讨论笔录等等。这些文书作为我们行政执法部门的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制作成案卷而被保留下来。行政执法案卷是和罚没票据一一对应的,而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未把诸如现场笔录或调查笔录做好,行政相对人应对笔录内容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姓名的,待回来完善案卷时,再写一个笔录,就成了并非原始之文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补文书”了。
  二、“补文书”的路还能走多远
  问题出来了,并被曝光了,莫非我们在痛定思痛之余,仅仅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吗?莫非我们不该深刻查找原因吗?我认为造成补文书的原因有:
  a)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有些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学****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缺乏执法所必须的基础法律知识,执法能力不强、水平不高,不懂法却在执法,不熟悉办案程序却在办案。
  b)行政执法人员态度不端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在一线的执法人员,置上级三令五申于不顾,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善后,认为行政执法罚款是目标,罚了款,案子就结了,当场不书写笔录或现场处罚决定书,回头在案卷中补齐文书,整理好卷宗,这个案件也就算能够了。
  c)行政执法监督不力。当中央台记者问广水市质监局一副局长,这些笔录上的名字是谁签的,那位副局长说,这是代签的,文书是以后补上的。这个事件暴露出一个问题,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补”的文书是众所周知、心知肚明的,领导也知道这个事,那么这个责任在谁呢?恐怕不但仅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事,同时也是领导监督不力吧!
  三、这个问题是通病吗
  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代他人签字或回来补一张文书,在执法人员看来可能是微乎其微的小事,没什么大不了的,然而,正是缘于此,一旦这个案件引发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你将拿什么去对簿公堂,不明自喻,这场官司已经失利了。我不敢断言,代签或补文书是执法部门一个通病还是极部分现象。希望不是通病吧!
  四、怎样杜绝再出现补文书这类事件
  问题出了,就要找准症结,然后对症下药,果断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根治其症结:
  a)以提升执法人员本身业务素质为切入点。
  行政执法人员不但要加强本部门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还要学****其它部门的法律,要熟悉多种文书的制作。要做个执法的行家里手,不要做个门外汉,要正确区分工作和学****的关系,那种认为只需要工作,不需要学****的人员和日益发展改变的社会是跟不上的,就只能落伍、掉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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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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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