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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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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0年1月5日
按照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相关要求,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担保行业监督与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此次规范整顿工作,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规范整顿工作,切实规范全省信用担保市场,整顿一批不合规担保机构,消除监管视野之外经营现象,优化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环境,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逐步实现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局面,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为依据,以促进担保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为统揽,以推动担保行业做大做强为目标,
以坚持与完善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加强现场检查与常态监管为手段,畅通监管渠道,排除监管障碍,强化监管措施,降低系统风险,切实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重难点问题,全面加强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规范整顿内容及措施
本次规范与整顿工作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进行,对担保机构逐一实施排查,具体内容及措施如下:
(一)市场准入规范与整顿。在吉林省境内所有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必须接受省工信厅备案管理,并按照《关于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工信办[2009]347号)文件要求达到审核备案标准。对未达到备案要求与标准的单位要在2010年7月31日前进行整改完毕,并按要求将材料报送省工信厅备案。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省工信厅将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令其退出担保市场,并妥善处理清算及债务偿还事宜。
(二)业务范围规范与整顿。各担保机构要依法开展各种担保业务,对于担保机构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高息借贷、虚假出资、非法集资业务的要坚决予以整顿,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要在2010年7月31前整改完毕,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省工信厅通报全省,直至责令其退出担保市场。
(三)经营规则规范与整顿。各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风险控制,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按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对上述经营规则缺失或不完善的担保机构,要在2010年7月31日前整改完毕,并报送省工信厅备案。
(四)风险控制规范与整顿。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间节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间节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间节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在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间节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担保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服务,不得为与自身存在股权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服务。出现上述现象的担保机构要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业务风险,并从2010年1月起杜绝类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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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ang198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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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