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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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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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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 据《安全生产法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沢水利部《水 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安全 生产地方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施工现 场实施的具体监督检查。广东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 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参与水利建设工程活动的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 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 产监督机构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不替 代和免除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依据有:
(一)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部门 规章;
(二) 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等;
(三) 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
(四)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中涉及安全 生产的内容等。
第五条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坚持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
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建设工 程各责任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工作的需要,设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或对原有水 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整合、加强后,设置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机构。未设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由各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工作。
各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 任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配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人 员;
(二) 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仪
器设备等;
(三)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坚持原则、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 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强制 性标准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三) 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 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
(四) 身体健康,并按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培训并通过考核。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聘用符合上述 条件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得聘用与被监督工程项目有 利益关系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本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分 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对本省水利建设工程安 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资格初审或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 例等;
(二)对本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 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 实施省属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四) 参与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
(五) 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先进经验;组织全省水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经验交流。
第十四条 地市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 例等;
(二) 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 作;
(三)
参与本辖区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 指导下一级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 作;协助与配合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水利建设工程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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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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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