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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河涌管理中心广州市河涌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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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河涌管理中心广州市河涌管理要求

  2021年10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废止了《广州市河涌管理要求》,相关内容已被《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所涵盖,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广州市河涌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河涌管理要求以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涌的管理,改进城市环境,充足发挥河涌的综合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河涌,是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人工水道、人工湖泊。
  本要求所称河涌隶属设施,是指水闸、截污栏、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河涌管理、整改、利用、保护等相关的活动,必需遵守本要求。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涌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分工,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及人工湖泊实施代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分工,负责辖区内河涌的详细管理工作。
  城市计划、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要求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市河涌专业计划应该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计划和城市总体计划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计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同意。
  河涌应实施有计划整改,整改计划应该按国家、省、市要求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河涌管理范围按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确定。
  对还未实施城市计划管理的河涌,管理范围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之间的全部区域确定;没有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详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七条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设置机动车保管站、加油站、商品市场、饮食摊档。
  利用河涌护栏设置广告、张挂口号。
  私自开启、关闭河涌隶属设施。
  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
  种植高杆作物。
  在水面浸泡竹木等物品。
  法律、法规严禁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确需在河涌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挖沙、取土、垦植、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应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市政管理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应该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包括其它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筑坝、围堰,修筑桥梁、道路,铺设地下管道、缆线,建设闸房、码头等建筑物和需要破堤穿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计划部门申报立项。
  建设工程确需暂时占用河涌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同意 .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应该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河涌隶属设施和穿堤管道、缆线应该进行定时检验,对不符合河涌安全要 求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应该制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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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