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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实施细则(精).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3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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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文件建陕发〔 2011 〕 177 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各二级分行, 西安各城区支行, 省分行营业部, 西安市郊区支行管理部(西安长安区支行) : 为推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等文件精神, 省分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各分(支)行应加强对本分行并购贷款业务的跟踪和管理, 发现并购业务机会,及时填报《并购贷款情况表》(附件 6)报—2—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在并购贷款业务的推进过程中, 如遇到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反馈省分行并购贷款团队。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和额度管理第三章专业化管理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经营管理,规范并购贷款业务流程与内部控制,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建总发〔 2009 〕 6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并购贷款业务推进和管理的通知》(建总函〔 2010 〕 327 号)、《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申报书> 的通知》( 建总发〔 2009 〕 64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 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并购贷款, 是指建设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第四条并购贷款按照客户评价主体和风险控制侧重点不同, 分为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和其他类并购贷款三类。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指以并购方企业及其并购完成后整体—4—情况为评价主体, 包括并购方企业直接申请的并购贷款, 或由“子公司”申请,但由并购方企业提供担保的并购贷款两种情况。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指以“子公司”及并购完成后公司为评价主体,以目标企业(或未来并购完成后新设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 不包括并购方企业担保), 作为风险缓释手段的并购贷款。第五条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并购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和混合支付。并购贷款适用于现金支付和混合支付的情况。第六条建设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和额度管理第七条并购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建设银行经办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建设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建设银行信用评级 AA- (含)级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建设银行信贷政策; (四) 所处行业稳定, 在所属行业或区域内具备较强的市场领导力; (五)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六) 财务运作稳健,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具备完成并购的—5—财务实力; (七) 依法合规经营,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效益良好; (八)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九)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子公司”在建设银行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并购方企业应满足上述第七条条件; (三)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应承诺其对“子公司”股东借款清偿顺序位于建设银行贷款之后; (四) 并购方企业能够为“子公司”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足额担保; (五) “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子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 “子公司”信用评级 A (含)级以上; (三)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担保足值、有效; (四)经总行核准; —6—(五)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并购贷款所对应的并购交易,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并购双方具备一定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 并购交易完成后, 双方能够通过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的整合形成协同效应; (二) 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 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 已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取得有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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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