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结税务证实
税务证实(出口货物退运)
办理对象:货物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
事项性质:审批
设定依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判别方法的联合通知》(署监32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的通知》(国税发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91号)
办理条件: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凭此证实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申报材料:1、《出口货物退运》;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3、出口发票复印件;4、电子数据申报盘。
办理程序:1、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2、审核;3、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每七天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即办
2.
一、业务概述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依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判别方法的联合通知》(署监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的通知》(国税发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有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的汇报》,1份
四、(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和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有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的汇报》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正确、各项手续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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