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适用和债务纠纷中,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情形入手, 主要分析该原则在合同案件中的理论性适用和审判工作中的实践性适用。【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纠纷;适用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278 ( 2014 ) 01-132-01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法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文主要分析该原则在合同案件中的理论性适用和审判工作中的具体适用。一、情势变更原则在经济合同案件中的适用目前我国正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之中,经济法制不断完善, 国家经济政策也在不断调整, 而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不稳定性, 势必会出现不可预见又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情况, 如果对这种情况处理不好就必然会对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 在经济合同处理中的以下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必要的。(一)国家法规和政策的重大变化如 1993 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引起了很多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困难, 这种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难如果不是由于当事人造成的, 那就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 在当事人诉至法院时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来解决。再如 2007 年新颁布的《物权法》, 其中涉及到许多法律范围的重新规定, 如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相邻关系、业主权利、质押融资等等这些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 2007 年 10月1 日正式实施新物权法之后履行以旧的物权法规定为基础的合同, 导致当事人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的, 即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二)市场的异常变化异常变化是指币值的大幅度涨落和价格的非正常起降。前者如外汇比率的变化、国内货币的大幅度升降、恶性通货膨胀等。后者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订购合同后, 钢材市场价格突变, 钢材成本价格暴涨, 并在短期内无法抑制,故甲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且免除其承担的责任。其中价格的非正常上涨就是情势变更。有一个解决土地补偿纠纷的案件适用了本原则。 2001 年金某将自家搬家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期限地转包给谭某。 2003 年, 国家实施了退耕还林政策, 金某又将转包的部分土地收回。 2006 年, 其所在县新修电站需用转包给谭某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地补偿费归属发生了纠纷,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谭某的土地和山林转包合同, 收回土地和山林的承包经营权。法院认为, 在双方真实意思下签订的转包合同是以原居住地生产条件差, 土地税费重, 无法满足自己生活需要为基础的, 而在转包合同签订后, 合同订立时的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 且双方都未预见, 故建议双方在情势变更原则下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由法院去裁量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之债中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它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确保合同订立时的目的,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不可缺少的原则。从下案入手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之债中的适用。 2002 年6月 18日,A 市甲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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