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doc《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新华法渝2015年04月15日10:49:03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 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 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 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 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 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 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 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 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 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的;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 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 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 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 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 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 偿申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 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 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 登记立案程序
(-)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 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 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 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 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 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 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 严格执行立案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ssmppp
  • 文件大小61 KB
  • 时间202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