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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债务人财产的管理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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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导语: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债务人财产的管理,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三)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应按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也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追回权追回权是指为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破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所不当处分的财产以及法律法律/ 教育| 网规定的其他本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追回权由管理人依法行使,其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破产无效行为所处分的财产。
(2 )破产可撤销行为所处分的财产。
(3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 )债务人的出资人认缴而未缴的出资。
(三)取回权取回权是指物权所有人请求管理人从其接管的财产中返还自己原物的权利。这是民法返还财产原理在破产法中的变通运用。
(四)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与其债权相抵销的权利。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的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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