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doc第四课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 现。现行刑法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明文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订与 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皋本含 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 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 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 模棱两可。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 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 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刑法 典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 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 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尤其是刑法修订后的新增罪
名,不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规范详备的要求,而且本身也加强了罪刑 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
二、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这 一原则要真正取得效果,有必要在各个部门法律中得到贯彻执行。鉴于 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比较严重,刑法第4 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 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 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 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 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 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 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 等情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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