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书甲方: xxxx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经双方商定, 就委托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或融资)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转让的标的: ,包括: 意向转让价格(或融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对受让方(或投资方)的要求: 其它事项: 现就该转让( 或融资) 事宜委托甲方通过其拥有资源以及公开或(和) 非公开的方式征集受让人(投资人)。第二条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受托的服务内容包括挂牌公告(中华房地产金融网)、设计交易方案、联络受让人(投资人)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第三条操作实施阶段的实质性谈判的接待、合同拟定及交收由乙方自行负责。在此过程中, 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邀请甲方专家参与或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研究报告、财务及法律等相关专项服务的,其权利义务另行协商并形成本协议书附件。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资料和转让信息的真实性。(一) 乙方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书; (二) 乙方及被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填写《房地产项目转让(融资)登记表》; (四)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第五条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 如有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公开的部分, 应当另行出具文件,具体说明不公布事项的范围及甲方可以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范围。第六条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第五条(一)(二)(三)项, 甲方均认为可以向受让方(投资方)提供,并以获得乙方授权。乙方按前条规定出具了书面文件的除外。第七条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 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甲方推荐的受让方接触或协商转让事宜。第九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期满一年之内,乙方如与甲方推荐的拟受让方(投资方) 在未经甲方允许或监督的情况下, 私自发生交易或投资业务来往行为, 则视为委托转让成功,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委托承诺,并按双倍方式支付佣金。第十条乙方有权利向甲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通报相关情况。第十一条乙方知悉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拟受让方的资料, 全部来源于拟受让方, 保证对该材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收购以外的其它用途。第十二条甲方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拟受让方提供材料,给或可能给乙方造成纠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条交易完成后三日内, 乙方将实际成交金额的%, 作为服务佣金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 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此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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