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没有约定赔偿金竞业限制赔偿金,如此约定是否正当?
编者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和研究中心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动法律援助和劳动法研究的民间机构。其每个月定时召开的“经典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邀请劳动法专业人士参加讨论,通常有智慧火花迸发。应职业杂志之邀,义联将 “经典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结果撰写为专栏文章,供读者分享借鉴,也欢迎广大读者提供劳动争议案例、发表评论。
案情回放
王某在北京某科技企业担任技术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因为所处工作岗位的主要性和技术性,企业在和她签署的劳动协议当中约定了这么的一个条款:在双方的劳动协议期间内,企业每个月支付给王某2021元钱;作为限制,王某在离职后三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开展工作。然而经济危机的到来,使得该科技企业需要经过大规模裁员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王某也属于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以后,离了职的王某和好友一起创业创办了一个企业,业务范围和原来所在的企业大致相同。某科技企业知道这一情况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王某根据劳动协议负担违约责任。庭审过程中,王某的代理律师依据相关案例并结合现在中国法律要求,提出某企业原支付给王某的费用属于保密费用,不完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竞业限制费用,应该驳回该企业的申诉请求。最终仲裁庭采纳了王某一方的看法,并鉴于该企业在仲裁开庭审理中明确表示不一样意支付王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赔偿金,裁决驳回了企业的仲裁申请。企业不服,向法院起诉。
正方反方
单位在职员在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的做法是否正当?
正方:单位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正当有效。
劳动协议法第23条第2款中要求:“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中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该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法条前一句使用“能够”,后一句使用“应该”。可见前句为任意性要求,以后句为强制性要求。任意性要求许可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排除该要求的适用。也就是说对于该条款的了解,为用人单位能够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赔偿,也能够根据其它方法或其它期限给经济赔偿。所以本案中单位的做法没有违反劳动协议法的要求。
反方:单位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的行为违法无效。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法定的方法、在法定的期限内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中国劳动协议法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竞业限制赔偿金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支付;第二,竞业限制赔偿金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的行为是不符正当律要求的。
其次,假如用人单位有权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的话,将会出现以下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生活无任何保障,既不能正常择业、就业,也不能按月领取对应的赔偿金。这么将会严重影响劳动者正常的工作生活,也会影响到友好劳动关系的构建。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在王某在职时支付给她的2021元钱不应被视为竞业限制赔偿金,至多能够视为在职期间的保密费用。
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出两年的部分是否有效?
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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