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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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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城市污水再生水、煤矿矿坑排水等,并需办理取水可有关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条 下列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可证的;
(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米以下的。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案或协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量在5000立米(含5000立米)以上、其它地区(流域)平均日取水量在10000立米(含10000立米)以上的取水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其它取水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建设项目禁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 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和取水量大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
第九条 在省管岩溶大泉泉域(晋祠、兰村、神头、娘子关、辛安、郭庄)围取用岩溶水的所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 跨地市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在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前,提出取水初步案,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进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围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乙级资质单位审批与监督管理,并协助水利部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提交审查机关审查的报告书中应当附具委托书、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相关容。
第十六条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人员必须有3个以上持水利部水资源论证上岗证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必须格按照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以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规程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资质单位必须编制论证工作大纲,在论证报告书的送审稿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步审查同意后,并对论证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业主单位可申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正式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安排有关专家组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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