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继承法案例分析
[提要]: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刘贺***刘元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刑丽丽。...
曹小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她结婚时将给10000美元作为贺礼。刘贺与曹小女于1989年结婚,1990年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曹小女10000美元。刘贺与曹小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刘元。1995年刘贺去广州经商,不久与另外一女子刑丽丽共同生活,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络。曹小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共计1万元。1998年,刘贺因车祸去世,经查,刘贺与刑丽丽有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另外,刘贺父亲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刘贺与弟弟刘折继承了父母遗产,刘贺得到家乡的房屋一套。
律师分析
(1)刘贺遗产有哪些?
曹小女姑姑赠与的10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贺有5000美元。
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一套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另外一半是刘贺的个人遗产。
刘贺与刑丽丽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
刘贺个有财产20万。
曹小女所借一万元为共同债务,刘贺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综上所述,,5000美元,半套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2)刑丽丽可否继承刘贺的财产?
刑丽丽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刘贺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刑丽丽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3)如果刘贺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刑丽丽,此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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