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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商转账业务操作规程.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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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商转账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简称银商转账业务)是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与我行系统联接,大宗商品交易商通过我行或交易市场提供的多种渠道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实现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与交易市场专用存款账户间资金实时划转的一项金融服务。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简称交易市场)是指为交易商提供大宗商品的现货、中远期仓单的交易交收等服务的机构。
大宗商品交易商(简称交易商)是指与交易市场签订商品委托代理协议,通过交易市场交易撮合系统参与商品交易的法人或个人。
第二条 银商转账业务的服务对象仅限于与我行签订协议的交易市场和交易商。
第三条 交易市场必须在我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存放和划转。该账户不得发生透支,亦不得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或开通电子银行支付功能。
第四条 交易商必须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银商转账业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在交易市场备案,不允许有透支行为。
个人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的介质形式包括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等。
交易商还应在交易市场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用于记录商品交易,具体使用规则由交易市场与交易商另行约定。
第五条 银商转账业务实行主、协办行制度。主办行指交易市场资金结算账户所在的一级(直属)分行,负责与交易市场办理银商转账业务的系统维护、资金清算、账务查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协办行指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所在的一级(直属)分行,负责银商转账关系的建立、变更、撤销及柜面转账等业务。
第六条 坚持“有偿服务”原则,收费标准及方式在我行与交易市场及我行与交易商的协议中约定。
第二章 银商转账关系建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 交易商在交易市场开立会员资金账户后,方可到我行办理银商转账关系建立手续。交易商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应与我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附件2)。
第八条 个人交易商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填制《个人客户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申请书》,并与我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操作流程如下:
(一)柜员使用“9588客户银商转账关系维护交易”,交易类型选择
“客户银商转账关系新增”,划卡或划折,校验卡或存折密码,并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
(二)柜员核对系统返回的信息,确认无误后输入交易市场代码、会员资金账号、收费方式等信息,执行后等待交易市场确认。
(三)交易市场确认无误后,系统自动反馈成功信息,银商转账关系建立。柜员在申请书上打印相关交易信息,交由客户签字确认打印信息无误。柜员在申请书和协议上加盖核算用章,将客户留存联交回客户,银行留存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第九条 单位交易商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与在交易市场开户时使用的证件信息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的《单位客户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申请书》,并与我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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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dwii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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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