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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五 共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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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五: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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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的概念、特点
1、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包括单位、个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物权法》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
2、共有的特点
(1)主体复数性。即主体为两个以上。
(2)客体同一性。即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
(3)内容双重性。即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4)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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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特点:(1)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
(2)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
(3)各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 于所有权的权利。即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未 作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都可要 求分出、转让其应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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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占有、使用、收益。对按份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按各自份额行使,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物权法》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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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与费用负担。
。各共有人可为之。如甲、乙、丙、丁4人以3:2:3:2比例出资购买一辆卡车从事运输,甲是司机负责驾驶,一日外出长途运输时,一个轮胎爆胎,甲有权单独决定修理或者更换轮胎。
。民法通说认为,一半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如物权法第76条第7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假设上例甲司机碰到有人卖豪华汽车坐垫,甲一人不能决定购买。
。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如物权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97条规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依各自份额比例分担。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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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例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03-3-1)
,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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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分

物权法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处分按份共有财产,须取得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否则属于擅自处分;若其中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如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可追究擅自处分人的侵权责任。

只要没有例外约定,在按份共有期间,任何共有人均可随时请求分割,即提出分出、转让、抛弃其应有份额,退出自由,还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但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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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成立连带债权,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如上例,假设戊扎破汽车轮胎,致损失1000元,甲能以自己名义请求戊赔偿1000元。
(2)对第三人的义务。若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则成立连带之债。如卡车车胎爆炸伤及行人戌,花去医疗费2000元,戌可请求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人负责赔偿。
物权法第102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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