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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26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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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收集的银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1、个人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中:贷款人有权自行调低上述借款 额度,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评析:合同是基于对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的合意,合同法第 19
7条规定,借款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 容。借款额度是借款合同最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 贷款人可以无需另 行通知借款人而自行调低借款额度,违背了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的 基本原理。
2、借款过程中,出现借款人个人收入情况下降、信用状况下降、企 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可视情 况单方面调减和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或停止借款资金的 发放和支付。
评析:贷款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悖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不安抗辩
权的行使并非是任意的,不仅要有证据,而且是较为严重的情形,要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 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在对方不能提供担 保或不能在期限内消除不安之情形,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该条所列存在三方面问题:一、“个人收入情况下降、信用状况下降、 企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这些情形在订立合同前都是可以预见的 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形,“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表述不明确。上 述情形不能成为不安抗辩的理由;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违法。 债权人如行使抗辩权,需要有证据证明,并且应当是主动向对方提出。
三、如借款人提供了担保或者不安事由消除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 显然,如出现贷款人行使抗辩权的情形,贷款人直接排除了借款人提 供担保等的可能性。
3、 担保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担保物时有权处置任一担保人 的担保财产。
评析:当出现多个担保物同属于借款人时,或多个担保物都是第三人 提供时,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贷款人是有选择抵押物顺序行使 抵押权的权利。但是,当一个债权出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 供的物保共存时,债权人行使抵押物的顺序是有先后顺序的, 法律规 定须先执行债务人的担保物。“有权处置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财产”擅 自扩大了贷款人处置担保物的权力。
4、 债务人应将其与售房者之间的往来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向售房者
缴纳的购房款、定金、费用以及售房者向其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利息、 保险赔偿金等,通过其开立在其银行的上述帐户进行结算。
评析:该约定有悖合同的相对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主体是售房者与 购房者,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贷款人与借款人(购房者),法律上这是 两个独立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贷款人不是合同的其中一方,其
指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帐户结算必须在其银行中结算, 限制了债务
人的选择权。
5、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债务人与售房者就本合同项下有关 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的,本合同自动中止。 债权人有权根据上述纠纷的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 履行合同。
评析:一、违背合同相对性的规定。二、贷款人滥用不安抗辩权。属 债权人将与其无关事件或主观推断事项或不明确的事项作为单方中 止、解除合同的事由,并排除对方的抗辩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 务人与售房者之间发生有关质量、 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的纠纷 时,此时发生纠纷的主体是债务人与售房者, 法律上与银行没有直接 的关系。“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还没有达到法 律规定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6、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或本合同规定收回借款本金、 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 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 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为担保财产办理足额保险。。。,担保人 中断或撤销保险的,贷款人有权代其投保,有关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担保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6、7评析:一、银行无需通知借款人,直接从其账户中划收,是一 种强行扣款行为,是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的突出表现。法律没有赋予 银行强制执法权,银行以格式合同作为当事人同意,会造成对借款人 其他权利的侵害。二、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性财产有特殊的保护规定, 不得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金、养老金等“三金”。 “直接从借款人
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在未经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可 能把借款人账户中,如养老金等人身性利益的财产给划收。
8、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 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 位予以通报,有权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评析:属于民事合同的借款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方违约,按合同约定的承担责任。法律没有授权银行行使公权性质的 信贷制裁、公开披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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