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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个标准,处理混合销售之迷惑.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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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标准,处理混合销售之迷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包括货物又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该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除以上要求外,细则第六条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着更为详细的要求。
  伴随全方面营改增推行,财税36号文件对混合销售重新进行了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包括服务又包括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能够说此次营改增,对混合销售政策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因为,对文件的了解存在个体差异,在实际征管中,对混合销售的认定税企之间常常存在争议。同时,在理论界也存在不一样的看法,各成一家之言。
  笔者认为,不管是依据细则还是36号文件,在认定混合销售时全部应该坚持一个大的标准,即“一项销售行为”。在这里我们简称为“一项业务”。那么,怎样判定多个应税行为是否为一项业务?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接收方购置两个或多个应税行为是否为达成同一个经济目标;二、一个应税行为是否基于另一个应税行为而产生;三、两个应税行为是否含有时间连续性。
  举例说明:。电脑用于向期望小学进行捐赠,软件用于企业考勤。两项行为购置方未用于同一目标,所以,两项行为不应认定为同一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假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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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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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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