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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诉机关起诉替换方法研究开展公诉业务培训方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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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起诉替换方法研究开展公诉业务培训方法

  摘要:经过考察起诉替换方法的含义及在域外关键国家实践,结合中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国检察机关也可作出起诉替换方法,关键表现为酌定不起诉、公诉机关非刑罚处理方法和暂缓起诉。
  关键词:起诉法定主义;起诉廉价主义;酌定不起诉;暂缓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文件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235-02
  多年来,伴随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凸现、刑罚目标的嬗变、被害人权利保障呼声的渐高,程序分流在两***系各关键国家日益受到重视。所谓“程序分流”,学界通常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程序分流是指对特定的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或起诉步骤中即作终止诉讼的处理,并施以非刑罚性的处罚而不再提交法庭审判的制度和做法,笔者认为能够用“起诉替换方法”加以概括。而广义的程序分流还包含在审判阶段适用较之一般程序愈加简易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如辩诉交易、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简化审等。鉴于现在学者对审判阶段的程序分流已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本文只就狭义的程序分流进行探讨。狭义的程序分流,笔者认为仅仅包含公诉机关的起诉替换方法而不包含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起诉替换方法”。有些人可能会以英国的警察在侦查阶段也可做出起诉替换方法加以反驳,但依笔者拙见,这是由英国的传统决定的。众所周知,1986年以前英国没有建立正式的检察官制度,其刑事案件大多数是由警察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因此,英国的警察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有深刻的传统原因;而综观其它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因为实施检警一体化,警察是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其侦查活动受公诉机关指导和监督,所以,是检察官而非警察拥有广泛自由裁量权,能够作出起诉替换方法。
  一、起诉替换方法的含义及在域外关键国家实践之考
  因为现在几无学者对起诉替换方法进行专门研究,因此尚无固定或成熟之概念,为行文方便,笔者姑且暂对之作以下定义:起诉替换方法,顾名思义,是指对已经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许可控诉机关结合案件详细情况自由载量作出不起诉或不移交起诉的决定,或在作出这些决定的同时,采取其它方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如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提供小区服务等,甚至径行无条件不起诉而撤销案件,这些决定和方法统称为起诉替换方法。可见,起诉替换方法含有以下特点:1她的适用前提是行为已经组成犯罪需要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2她是由刑事诉讼的控方在审判前作出的,因为不是刑罚处罚,因此不会发生“前科”的效力;3名种类庞多、是一系列决定和方法的统称,既能够是无条件撤销案件,又能够是附条件不起诉等,怎样适用由控诉机关决定。
  由以上分析我们能够得出,起诉替换方法是在起诉廉价主义范围下讨论的概念和制度。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在起诉制度上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廉价主义之分。起诉法定主义要求有罪必诉,有利于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宪法标准,有利于预防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和受到其它政治势力的影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家处罚犯罪、维护统治秩序的要求和一般民众“罪有应得”的报复心理,起诉法定主义至今仍为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奉为圭臬和此不无关系。不过,起诉法定主义忽略了当今世界非犯罪化、轻刑化及刑罚部分化的时尚和趋势,强调有罪必诉、有罪必审,首先束缚了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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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