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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诉联动机制公诉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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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联动机制公诉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摘要: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价值准则,而现行“审级对应制”公诉模式的操作却背离了这一目标。实施公诉一体化,以降低诉讼步骤,提升诉讼效率,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势在必行。
  关键词:公诉一体化;公正;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文件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4-0216-02
  在现代社会,除了公正以外,在立即实现刑罚权、保障人权,减缓伴随刑事犯罪快速增加而引发办案经费和诉讼费用扩张,和早日使当事人摆脱长久的讼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的效率价值,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和文明的另一主要尺度。近几年,我们采取部分方法,如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一般程序简化审等,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公诉效率。为降低诉讼步骤加紧办案节奏,节省诉讼成本,我们还应主动探索提升工作效率的改革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公诉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公诉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需要。
  一、公诉一体化的基础内涵
  公诉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制度前提下,把整个检察系统的公诉部门视作一个整体,经过对公诉资源的有效整合、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公诉阶段刑事诉讼效益最大化的工作机制。详细地说,有以下多个层面的含义:从领导体制上说,公诉工作实施垂直领导,上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领导、指挥下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并对指挥、领导行为负担责任。下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该服从上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指挥和领导;从公诉人的身份上说,各级公诉机关的公诉人有职务上的承继和替换关系。从公诉权的运行上说,在案件审级发生改变时,应遵照“初审负责制”,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公诉人将案件一直负责到终审。第一审案件的公诉人,能够出庭该案二审和再审程序。
  二、实施“公诉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根据现行宪法,中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即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体制类似于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关键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同意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碰到特殊困难而使工作难以进展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给必须的支持和指示,也能够派人帮助工作,也能够将案件上调由自己办理;(3)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出现重大和显著的错误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直接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需服从;(4)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够了解和掌握下级人民检察院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培养检察干部,总结、交流检察工作经验,加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建设。据此,中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中国检察官法第5条均作出了对应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表现一体化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须的时候,能够直接侦查或组织、指挥、参加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能够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能够请求移交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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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