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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凭远期付款交单对于中国科学实施信用证欺诈例外标准的提议.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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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远期付款交单对于中国科学实施信用证欺诈例外标准的提议

  摘要:中国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的应用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信用证欺诈的界定缺乏规范的标准,法院随意性太大;2、对第三人正当权益尊重不够;3、在程序上侵犯其它当事人的权益有关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要求,相对原有的要求有了相当大的进步,笔者提出了以下完善意见:1、在第8条中明确给出“实质性欺诈”的概念,并以定义+列举性要求的方法对欺诈进行界定;2、在第10条中明确,善意第三人必需是已经对外支付对价或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未来必需对外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3、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合理要求。笔者主张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权利人应就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组成要件事实中的欺诈行为、实质性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事实负担举证责任,而欺诈之有意的举证责任则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标准预先分配给对方当事人负担。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实质性欺诈欺诈例外标准善意第三人举证责任
  有关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要求的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3号有关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要求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信用证欺诈及其限制”是其精髓部分,要求了怎样认定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的限制、申请止付的程序性要求等事项。对于怎样认定欺诈,第8条列举到:①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②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③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它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④其它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10条是对信用证欺诈例外标准的限制,表示即使存在实质性欺诈,但在①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根据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②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③保兑行善意地推行了付款义务;④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时法院仍不能判决或裁定停止支付。至于申请止付的程序,要求了四个要求:①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受管辖权;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存在本要求第八条的情形;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方法,将会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④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足的担保;⑤不存在本要求第十条的情形。从整体上看,这些要求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针对其中的不足,本文将在立法完善提议部分论述。
  对于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的问题,有关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要求中已经在很多方面作出了含有显著进步意义的要求,为了深入提升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并深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改善:
  1、对该要求第八条欺诈界定的异议。该第八条列举的大部分组成欺诈的行为反应和吸收了美国法上有关实质性欺诈的理论,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该第8条的第四项,如将该项和第8条的句干连读,则是“其它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组成信用证欺诈”,属于“同语重复”,没有实际意义。如该项的意图是作为“兜底条款”,其涵盖的范围也过于宽泛,能够包含一切单据不符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明确给出“实质性欺诈”的概念,并以定义+列举性要求的方法对欺诈进行界定,这将对司法实践有更清楚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实质性欺诈应是指因一方的欺诈造成对方的根本协议目标已经落空。第八条第四项可改为“受益人参加实施的其它欺诈性行为,造成开证申请人在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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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