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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事自诉案件诉讼费刑事自诉案件实践难的原因分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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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诉讼费刑事自诉案件实践难的原因分析

  摘要:刑事诉讼开启机制有“国家垄断”和“公诉兼自诉”两种。自诉制是在“国家垄断”起诉权的基础上,对部分特殊的案件,被害人直接提起诉讼。但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自诉的实践和制度设计所预想的效果相差甚远。对此,我们必需找到原因所在,方便更深入的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刑事自诉实践难原因和改进路径
  正文
  中国刑事诉讼开启采取的是“公诉兼自诉,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机制。在中国,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要求的能够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收理的刑事案件。当代法治国家大多实施公诉权的国家垄断主义。刑事自诉案件是在严格符正当律要求的范围和程序下才出现,是“刑事被害人主体论”的详细实践,其意义重大,但在中国,刑事自诉的实践和制度设计所预想的效果相差甚远。我们必需找到原因所在,方便更深入的完善该制度。
  一、中国法律要求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要求自诉案件包含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实践难的详细表现
  刑事自诉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对国家独占起诉权的补充,是追求友好的表现,是一个对有着特殊关系的人之间的纠纷更为温和的处理方法,更是对被害人追诉是否选择权的尊重。然而,实践中这项制度的效果并不如人意,很多时候被害人讨回公道的路途极为艰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不是想象的那么方便。关键表现为:
  1、被害人起诉权难以实现
  依据中国刑事法律的要求,提起自诉必需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自诉的范围;2属于人民法院管辖;3自诉主体资格正当;3有明确的被告人、详细的诉讼请求和能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据;4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还应该符合刑诉法第86条和第145条的条件。法院在立案过程中,首先决定被害人能否成功立案的条件便是犯罪事实必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给予证实。而现实中,被害人往往极难提供达成给予立案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对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证据的保留和取得含有很大的难度。
  第2类自诉案件,并不是纯粹的自诉案件,被害人难以区分是否能自诉,事情发生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而极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项要求对于被害人来说基础起不到什么作用。笔者认为,被害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不管案件证据充足是否,公安机关依法应该受理。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不能再直接从公安机关处受理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此项要求并没有很好的尊重被害人的起诉权,被害人的起诉权应该包含放弃起诉的权利,而对于这类自诉案件属于公诉还是自诉界限很模糊。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的案件,更是难以实现自诉,因为公安机关或检验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责任通常全部是有充足的理由的,或证据不足或无需追究,在此种情况下,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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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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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1